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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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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中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襄垣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实施企业投资购买,享受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襄垣县商务中心(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固定资产监管责任,有权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企业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员,建立襄垣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台账,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项目持续运行,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不可自行变卖、赠予、破坏固定财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实施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包括验证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应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记录和存档。
第十四条 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固定资产使用五年以上,按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及时向襄垣县商务中心报备。如非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出现变卖、丢失、赠予、人为损坏等情形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项目实施企业须补齐相关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借章)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