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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08 09:00       大    中    小      来源:商务中心

各镇、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现将《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垣县商务中心          襄垣县财政局                     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8日


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纳入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襄垣县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中县商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工作专班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组织项目遴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承担项目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科学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增强乡镇商业集聚效应。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依托邮政、供销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推进乡镇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完善设施设备,传承地域特色和传统习俗,提高市场综合治理水平。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自动分拣线、立体货架、新能源配送车、智能取件终端等设备,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服务能力。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通过现代化销存数据系统,实现物流仓储智慧化管理。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增强农产品错峰上市和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结合乡镇商业设施改造,引导餐饮、亲子、娱乐、维修等服务业态聚集,促进家政服务向县域下沉。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鼓励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物流补贴、活动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支持租赁、设施维护保养、宣传推广、人员工资等经常性开支,不支持办公楼、宿舍楼等非经营区建设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九条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项目有效投资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于2024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期间(发票时间和付款时间均应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项目投资,项目有效投资额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经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未验收项目,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县商务中心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禁“骗补”“套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向县商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十五条 县商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确定后不可随意变更,如需增补项目,需履行评审论证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襄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相关情况,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要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档案,及时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八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资支出合理性进行检查评估,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县商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项目,需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拨付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项目,不再拨付支持资金,并收回预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县商务中心(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县商务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