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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教育局关于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1-16 09:05       大    中    小      来源:襄垣县教育局

尊敬的秦改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状分析

襄垣县教育系统以深化“平安校园”为载体,抓住重点,突出难点,不断完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同时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全县校园及周边治安不断改善,护校安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学生欺凌的预防

1.积极开展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各校园积极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和反恐防暴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在开学、放假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日常教育中,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手抄报等多种教育形式,形成了浓厚教育氛围,同时,各校园扎实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了主动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和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欺凌防治的实效,各校园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教师和家长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教师日常教学中的重点教育和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家长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对孩子思想行为的教育监管意识。

2.全面完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县教育局出台《襄垣县教育系统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学校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各校园制定预防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全面排查整治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根据欺凌防治工作制度要求,各校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状况、思想情绪和矛盾纠纷,深入排查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和隐患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举一反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细化工作举措,落实防范要求,确保对校园欺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3.持续发挥学校法治教育主阵地作用。各校园全面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充分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定期对学生进行课堂普法教育,并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周、宪法宣传日等法治教育主题活动。各校园积极邀请法治副校长和相关部门人员开展“法治进校园”主题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大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师生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全县校园分别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全县校园法治副校长配备达到了全覆盖。

(二)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

县教育局依托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等工作机制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公安局、派出所负责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其他各部门自觉履职,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各学校均成立了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进一步明确学校是反校园欺凌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各方力量积极配合学校工作,有效推动了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的开展。在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方面,建立了家校协同工作机制。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校联系群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家长传达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知识和技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健全家校共育的完备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家校沟通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有效性,建立务实管用的线上线下家校共育平台,引导家长掌握科学、专业、规范和可操作的家教理念和方法,形成家校共管共治合力;加强妇联、社区、团委等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相关知识宣传和专项指导,帮助家长和孩子依法应对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方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建立家庭、社区、学校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真正发挥法治副校长等作用,组建驻校社工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信息排查、提供专业服务、链接社会资源等专业优势,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严重不良行为少年“3+N”帮扶计划(“3”是指学法宣法、疏导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三项规定举措;“N”是指在三项帮扶措施基础上,根据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不同情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现场警示教育、小组社会工作活动、责令社会观护等教育矫治措施)和“法治社团 守护青春”等专项活动,线上、线下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及时发现与有效矫正,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加强社会面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校园霸凌危害性,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深化校园法治教育。进一步推动普法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通过进行个别学校试点,以第二课堂形式开展法治社团,联合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专门授课教授法治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培育法治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以上答复妥否,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并希望以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