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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确权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12-29 11:27       大    中    小      来源: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确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农业户口居民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但并非颁发农村不动产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一般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基于“地随房走”原则,非农业户口人员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对房屋及所占用土地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需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如果非农户是通过继承农村房屋从而占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可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会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记,并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四、其他特殊政策规定情形:若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非农户),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要明确的是,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发证。

以上答复妥否,感谢您对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的支持,并希以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