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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7-03229
发文字号襄政发〔2007〕98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政府办 主题词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2007-12-17

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垣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垣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襄垣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
 
  为彻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保护路产路权,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长政发〔2007108号)的要求,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路面治理
    1、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有关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5、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职责分工
  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7、按照国标要求,在主要公路路口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在农村公路入口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反光警示标志。
    8、加强对桥梁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9、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配合相关部门消除违法行为,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贸部门
  加强对车辆销售、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销售、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负责对本系统所属企业的源头装载管理,严禁超过核定标准装载货物。
  (四)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治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五)工商部门
  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贸、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按照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经销企业。
  (七)安监部门(煤运公司)
  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及超额配装煤炭单位的责任。
  (八)政府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件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新闻部门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十)监察、纠风部门
  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主要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十一)环保部门
  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十三)焦炭公司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十四)人武部
  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实人员,明确任务,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县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为,积极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源头控制机制。各乡镇和经贸、二轻、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源头控制机构,派驻人员对煤矿及其他货物装载源头进行控制。在源头控制上,各乡镇长、企业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乡镇、本部门所属的煤矿、非煤矿山、其他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不出矿。
    2、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规范化建设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站及临时卸载点,做到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同时,对确需增设的治超点,报请上级批准,完善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3、建立健全路警联合流动稽查机制。成立由交通、公安、纠风、焦炭、煤运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流动稽查队,落实人员,明确编制,形成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托治超检测点(煤焦检测点),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4、建立健全舆论宣传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5、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奖惩,从严追究责任。
  (三)健全工作制度。县治超领导组要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月一例会,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同业务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五)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宣传、新闻、广电中心要开辟治超专栏,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及先进人事,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
  (六)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