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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3-01644
发文字号襄政发〔2013〕6号 发文时间2013-02-01
发文机关政府办 主题词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标题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13-02-01

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 

  为大力推进安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着力夯实“平安襄垣”创建基础,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这条主线,突出“治瓦斯和防水患”两项重点,抓住“责任落实、秩序规范、隐患治理”三个关键,着力强化十项措施,全面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襄垣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1.县煤炭、国土、公安、质监、工商、电力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把手必须参加县政府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越层越界开采、火工品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监管能力,做到“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监管”。 

  2.县煤炭局每季度要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量化等方式加强对包矿五人巡查小组和驻矿安检员的考核,实行奖头罚尾和末位强制待岗培训制度。 

  3.对驻矿安检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和工资挂钩,拉大工资分配档次。对不履行职责、包庇煤矿违法非法生产、隐瞒煤矿安全隐患不上报、非法接受监管对象财物的驻矿安检员,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煤矿主体企业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加大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规范煤矿“八长”选拔任用程序,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到位;要强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常年不间断;确保主体企业领导下矿检查频次,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5.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煤矿生产建设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完善岗位对标,实行规范化管理;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规范煤矿“八长”管理体制 

  6.理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规范煤矿“八长”选拔任用程序。全县各煤矿矿长的任命由煤矿主体企业推荐,县政府组织政府办、煤炭局、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公示,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煤矿主体企业按程序任命;煤矿其他“七长”由矿长提名,煤矿主体企业审查后,由县政府办、煤炭局、煤矿安全督查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考察、公示,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煤矿主体企业按程序任命。 

  7.煤矿“八长”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组织县煤炭局、督查办等相关部门根据《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长政办发〔2012〕125号)组织实施。对考核不合格者的,由县政府提出罢免意见,主体企业按程序予以免职。县政府在检查中发现“八长”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一律当场停职,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四)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 

  8.煤矿企业要提高班组长选拔任用标准,通过公开招聘将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班组长队伍。加大对班组长的监督、考核。班组长工资福利待遇与科队长同等。 

  9.强化班组长安全责任,完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班组自主管理能力和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班组长对员工培训、考核、工资奖金分配事宜的管理。推进班组规范化管理,突出班组安全制度建设和“六统一”建设,夯实班组标准化基础,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五)完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体系 

  10.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以“查管理漏洞、促隐患整改、防责任事故”的煤矿隐患督查体系。 

  11.为了强化督查,县政府整合县政府办督查科、县监察局执法室、县煤炭局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督查力量,成立县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办公室对全县煤矿监管职能单位履职、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中发现问题要向煤矿下达限期整改督查意见书,在煤矿进行公布,并以督查简报、快报等形式进行通报,移交有关部门予以督办、行政处罚、约谈,直至责任追究。督查意见书和督查简报、快报要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阅示,并抄送煤炭等职能主管部门、主体企业。督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县委书记、县长汇报。 

  (六)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巡诊制度  

   12.县政府聘请国有重点煤矿、煤矿专业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下来的煤炭管理老干部、老专家,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巡诊组,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开展煤矿“专家巡诊”。巡诊结果的下达、公布、通报、上报按照本意见第11条规定执行。煤矿企业对“专家巡诊”查出的问题要制定 “五到位”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由煤矿主体企业监督检查,县煤炭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落实。 

  (七)突出煤矿瓦斯和水害治理 

  13.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力度,形成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并重,超前预抽和过程抽采并重,先抽后采与监测监控并重,瓦斯抽采与瓦斯利用并重的防治瓦斯体系,加强抽采达标管理。 

  14.自觉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加快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探测手段,不断提高探放水的可靠性。全面加强煤矿水文地质工作,做好采空区、断层、陷落柱等重点区域水患排查工作。 

  15.所有煤矿都必须与有资质的治理瓦斯和水患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部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依靠科技力量不断提升矿井防治灾害能力。未签订专业技术服务协议的不予复产复工验收,不准组织生产。 

  (八)引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16.县煤炭局要建立专业化的考评机构,变静态达标为动态达标,将建标、对标和达标步骤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督促检查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标准化建设达标评比工作,推进煤矿规范化管理。凡不达省级(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矿井的企业,不予复产。 

  17.煤矿企业要成立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制定岗位标准,实行动态验收、定期评价。 

  (九)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 

  18.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大幅度提高煤矿开采的现代化程度,充分利用生产现场的自动化数据,达到井下瓦斯、人员定位、产量实时监控,对各类异常情况能及时预测、预警、预控,进一步夯实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各煤矿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两化融合”试点达标工作。 

  (十)强化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9.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煤矿管理层、一线工人的综合素质;对煤矿“三违”人员要组织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强制封闭培训。 

  20.县煤炭局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煤矿的科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要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强制封闭培训。 

    

    

  襄垣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