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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95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5-05 |
| 发文机关:侯堡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印发《侯堡镇“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5-05-07 |
关于印发《侯堡镇“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侯堡镇“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侯堡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侯堡镇“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53号)、《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长司通字〔2024〕27号)、《襄垣县“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对本地经济稳增长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
本制度所称涉企执法检查是指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根据企业申请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授益性行政行为除外。
第三条 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可分时间段或分片实施。“企业安静期”内,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开展涉企执法检查:
(一)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涉及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
(三)开展“乡镇吹哨、部门报到”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提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如确需开展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执法检查的,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可先电话备案,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备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严禁以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等名义变相开展涉企执法检查。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第七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建立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及时总结“企业安静期”试点工作经验,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和本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