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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656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22 |
发文机关:侯堡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侯堡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1-22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含停业歇业)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第二条 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条 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第四条 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结合侯堡镇行政执法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侯堡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涉及面积较大的;
(二)扣押财物,价值较大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所在部门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证,法制部门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本级法制部门不能做出法制审核意见的,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