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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928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20 |
发文机关:侯堡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侯堡镇拟承接县级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一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1-20 |
侯堡镇拟承接县级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一 (35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
职权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 |
3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 |
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1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7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8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9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20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2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2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2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24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25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6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7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8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9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30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3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32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县消防 救援大队 |
3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 救援大队 |
3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 救援大队 |
3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 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