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20-2366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7-20 |
| 发文机关: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7-20 |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号)和《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在巩固前期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现结合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管委会进一步强化“三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2020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管委会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1)制定管委会的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2)建立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3)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公开管委会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强化事前公开。编制、修订并公开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及信息更新机制。
3.规范事中公示。(1)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出具执法文书。(2)政务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1)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等形式,对立案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规范文字记录。按照规范用语指引和执法文书格式完善相关文字记录,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3.严格记录归档。(1)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2)落实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1)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明确审核机构。(1)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3)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4)建立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机制和定期培训制度。
3.明确审核范围。(1)编制、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规范审核流程。(1)编制、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2)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1)作为推动落实管委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3)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4)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9月)。按要求制定管委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10月)。按照《襄垣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推进表》明确的时间节点,制定、修订本部门的办法、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与各项制度汇编成册,并报送县司法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按照最新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大胆改革创新,取得积极成效。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12月)。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应建立推进工作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契机,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切实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应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依法履职。
(三)强化督促检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加强法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强化督导督促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襄垣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2.襄垣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3.襄垣经开区管委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襄垣经开区管委会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1:
襄垣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相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管委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文件要求,结合管委会职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管委会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管委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管委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管委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査主体、抽査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管委会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管委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査、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管委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事项、许可内容、许可时间及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本级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单位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要将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项目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管委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管委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管委会将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经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管委会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襄垣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委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有关部门依据《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査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是文字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査单位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査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指令时;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
(八)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国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除存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对执法记录仪内的音像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备份、刻录、保存,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十九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随卷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信息的,须经领导同意,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相关各部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襄垣经开区管委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提供咨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对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对招标范围和招标方案核准;
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行政处罚类
1.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2.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3.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进行处罚;
8.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进行处罚;
9.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11.对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处罚;
1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
责令暂停相关开工建设。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内设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内设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针对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事件,由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由主管领导组织案件承办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处罚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承办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行政执法决定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建立、完善案件初审制度,在提交法制审核前,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委派专人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