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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0
发文机关虒亭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虒亭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0

虒亭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虒亭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襄垣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讨论稿),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业智能设备等。建后管护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实行县负总责、镇级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细则适用于2011年以来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包括县农业农村局(包含原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水利局实施的新增粮食产能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  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管单位,负责队伍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审核、管护资金的使用等工作。各村委会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队伍管理、工程申报、项目实施、定期排查、日常维护等工作。鼓励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选择专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业工程管理。

  政府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人都不是旁观者,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管护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中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设施产权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其他工程设施产权归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县水利局实施的新增粮食产能项目,工程设施产权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三)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产权归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四)原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已移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产权归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具体管护主体: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二)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的漫水桥、过路涵、输水管道、排灌沟渠等,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标志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养护。农田输配电工程及灌溉排水工程中机井、泵站等工程配套设施设备等整体成套设备,年修与保养管理由项目区镇政府统一负责。

  管护主体的职责:

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一)镇政府职责

1.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2.履行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并督促所在村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3.建立项目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4.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工程设施行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二)村委会职责

1.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工程设施行为。

2.履行村集体所有的高标准农田田间路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工程设施管护责任人,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3.建立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台帐,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保养等情况。

4.对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5.制止损害或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及时上报。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责

1.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2.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对管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

3.落实管护资金,筹措工程运行经费。

4.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保养、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5.制止损害或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

第四章 管护程序

第十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目的、原则、依据、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项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列支、管护主体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四)签订管护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与建后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说明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资金渠道、 管护责任和义务等。

(五)落实管护制度。管护要贯穿全年,主要是在农耕前、秋收后进行大修,其余时间进行日常维护。

(六)定期专项检查。镇政府组织专门力量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检查和建后管护资金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管护标准

第十  工程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管道泵、井房、泵房、输水管道、出水口、消力池、蓄水池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清除路边、蓄水池四周杂草,保护蓄水池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蓄水池安全使用。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七)农业智能设备。日常对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等专用设备的运行进行观察记载,如发现运行异常,第一时间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来源为项目专项管护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设施设备的运营收益、社会各界捐助等。项目设计年限15年,有效期内,县财政每年按照高标准农田每亩10元的标准,由各乡镇统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不足部分由管护主体自筹。其中: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参照2020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预算(管灌区每年每亩28.2元、井灌区每年每亩30.42元),水毁及田间道路修复预算,由各乡镇统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不足部分由管护主体自筹。

第十  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由管护主体筹集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由财政列支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日常维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毁坏修复及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毁修复。因采煤塌陷及各类盈利性组织造成的工程设施损坏不能使用管护资金。

(二)管护主体筹集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负责管护使用,财政列支的管护经费使用,由镇政府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项目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列支。

(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区内土地,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机制

第十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十政府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考核结果综合排名优秀、良好及合格等次的行政村,分别给予每亩4元、3元、2元的奖励;对因管护责任缺失,导致项目设施损坏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次年管护费用每亩2元,并追究管护主体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虒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