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2508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6-24 |
| 发文机关:襄垣县下良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下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记录仪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6-2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保障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执法人员及队属 12 台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 “专人专用、责任到人、规范使用、全程记录”原则,确保执法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领用登记
执法记录仪实行 “一人一仪” 制,按实发人员对应编号登记(附件 1:执法记录仪领用登记表),领用人需在台账签字确认,严禁私自调换或借用。
新入职人员领用需经队长审批,离职时需完整归还至装备管理员处。
第五条 使用规范
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执法活动前,要检查设备状况及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如实记录执法过程。
记录应包含执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及相关人员言行等,确保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不得选择性录制或删减记录内容。
遇设备故障、电量不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队领导报告,并在执法记录中注明原因,事后补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 数据管理
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执法人员需将记录数据导入队专用存储设备,按 “案件编号 + 执法人员姓名”格式命名文件夹。
存储设备由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拷贝、删除数据,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涉及行政案件的按法定保存期限执行。
第三章 维护与保管
第七条 日常维护
领用人负责执法记录仪日常清洁与保养,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拆卸维修。
装备管理员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电量、存储容量、功能完整性等。
第八条 保管责任
非执法期间,执法记录仪应存放在队装备室专用柜中,确保存放环境干燥、防尘。
因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领用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解释与生效
本规定由下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