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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53960 | |
| 发文字号:襄应急发〔2023〕71号 | 发文时间:2023-06-14 |
|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襄垣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 鉴(测)定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3-06-14 |
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县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基础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瓦斯事故,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85号)要求,现将我县2023年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展鉴(测)定时间
2023年6月至9月完成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
二、严格鉴(测)定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认真组织矿井开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已鉴定(认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要每年开展瓦斯涌出量测定,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要及时做好突出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强化鉴(测)定管理
(一)煤矿企业落实好瓦斯等级鉴(测)定主体责任
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各单位要坚持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符合“带帽”条件的矿井准确“带帽”。
(二)主体企业落实好瓦斯等级鉴(测)定监管责任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鉴定报告组织审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以及日常瓦斯涌出量等参数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三)部门开展瓦斯等级鉴(测)定监督责任
应急管理局将对煤矿企业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严格审核,并对实施瓦斯抽采且上报为低瓦斯的煤矿要逐一进行核查;对上次鉴定以来曾出现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绝对涌出量到达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不得鉴定或认定为低瓦斯矿井。凡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将责令矿井限期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凡发现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提请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存在违反刑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及时上报鉴(测)定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完成,由主体企业审查并批复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将煤矿瓦斯等级鉴(测)定报告书、采掘工程平面图、瓦斯等级鉴(测)定测点布置图、瓦斯抽采系统图(高瓦斯、突出矿井),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9月25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瓦斯防治监督管理股。
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襄垣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