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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5828
发文字号襄安发〔2025〕15号 发文时间2025-06-28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襄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5-06-28

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襄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襄安发〔202515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襄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6月28日        


襄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52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和“审”“管”衔接、“防”“救”相承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排部署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政策措施,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为积极顺应行政审批改革形势,把握改革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厘清审批和监管的职责边界,做好审管衔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监管责任不断档,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安全监管责任界线,加强协同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共享;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

对“先照后证”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发照”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应生产经营审批手续,同时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信息后,应当撤销原批准;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相关管理和监管职责。

对“先证后照”审批的事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链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审批通过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督促申请人尽快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调集部队参加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县安委会下设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交通、建设、文化旅游、消防、特种设备、民爆、能源、校园、餐饮住宿、农业等13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统筹协调;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局)负责承办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度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 县纪委监委职责

(一)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监督,压实安全责任;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治安全生产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

(三)依法依纪依规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四)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监督检查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党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以及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纳入宣传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县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线索和素材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调指导新闻媒体根据职能部门的权威信息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新闻报道;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督促指导全县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八)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九)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条 县委统战部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依据;

(四)督促指导全县性宗教团体和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二)履行铁路护路联防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三)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条 县委编办职责

(一)与县安委办共同明确县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二)配合县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建设。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职责

(一)开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 县人民检察院职责

(一)按职责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参与事故调查。

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对不符合有关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指导督促公路、铁路、民航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邮政等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四)承担高铁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粮食、棉花、食糖等战略物资储备,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仓储调运、避难场所及灾后重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

(六)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所属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七)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八)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所属县级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二)负责研究分析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资金投入;

(十五)负责安全生产县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工作,推动相关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六)在县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研发和应用;

(十七)配合做好全县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民营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十八)配合相关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安全水平提升和全县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和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七)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八)加强职业卫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九)承担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承担全县新材料、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材料工业产业,机械制造、汽车、光电等装备工业产业,化学和焦化工业产业,医药、食品、轻工、纺织等消费品工业产业,信息化等行业大数据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从行业管理上履行相关安全监管职责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无人道口的改造;

(四)负责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按照权限负责全县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七)负责所监管工业企业闲置工(厂)房出租的安全监管;

(八)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推进工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协调推进物流园区建设

(十)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统筹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制定县级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指导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

(十二)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督查检查;

(十三)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十四)加强全县信息通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全县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六)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

(十七)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指导督促县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督查检查;

(四)履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管理层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涉及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六)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层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层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督促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大型活动审批,维护活动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五)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依法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承担民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县社区矫正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五)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财政政策,落实县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技工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制定修订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关政策;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负责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县地质勘查、测绘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查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负责查处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五)负责对政策性关闭及资源枯竭矿矿业权注销登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六)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重要线性工程网络等设施布局,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八)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监测预警和火情处置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四)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的监督管理,加强县直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管理;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职责

(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县级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衍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七)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八)负责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类废水、废气、固废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新、改、扩建或增设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除经开区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指导全县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指导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加工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施工安全的属地监管工作;

(七)依法指导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指导批发、零售、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及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承担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十一)负责对建筑施工行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以及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天然气连接城镇管网门站以内(不含门站)供气管网和液化气站、加气站点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查处主城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参与主城区储煤堆场、物料堆场、水泥砂石堆场等扬尘污染源的联合治理行动

(十五)负责对主城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定并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制度、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承担县管公路、水路交通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履行铁路运输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会同管理单位对水上交通安全管制、船舶、登记和防止污染、应急救助、船舶和渡口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县管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县管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依法组织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全县开展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七)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县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国省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外工业用停车场的修建、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十)负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电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十二)督促指导全县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

(十四)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全县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十六)全面负责我县地方铁路建设、运营、线路等监督管理;有效开展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运营安全、市场秩序、运输服务质量、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成后运行的民航机场、高铁的安全监管;

(十七)承担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十八)指导协调开展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建设的安全监管;

(十九)负责液化气换气钢瓶运输车辆及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二十)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十二)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二十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电站及其站内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七)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的建设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六)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生物质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七)负责牵头组织农机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 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旅行社和导游经营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四)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场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县直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严格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所涉安全事项进行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八)承担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九)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

(十)督促指导全县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工作;

(十一)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建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进行监管,拟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等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

(十六)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和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七)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指导医疗机构等行业领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在公共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依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负责本系统运动员训练、参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依法承担冰雪体育项目(滑雪、滑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冰雪体育运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十七)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八)指导医疗机构、体育等行业领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政策措施、地方要求,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或指导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或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地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七)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八)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县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九)根据县政府救援和委托组织或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抗震救灾、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二)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十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十四)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五)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县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和省、市、县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八)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九)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指导全县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检测、监管以及废旧液化气钢瓶处置的监管;

(四)依法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七)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九)负责本部门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九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组织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评估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县级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监督和效能考核;

(五)负责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安全和消防审批事项准入审查,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行为进行核查,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吊销证照行为的认证、核销、建档备案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八)负责依申请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九)负责电梯、车用气瓶、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5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十条 县能源局职责

(一)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二)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全县电力企业(水电除外)、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四)依法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五)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以及开采及开采后输送至首站以内的管道线路的安全监管,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从行业管理上承担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及型煤加工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在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八)承担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依法履行上级能源部门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 县消防大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和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五)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九)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承担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等竞赛活动,推进煤矿智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和群众安康工作服务站建设,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第四十 团县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协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少年自身安全,引导青少年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 县妇联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四十五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督促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五)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垣监管支局职责

(一)指导辖内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督促辖内承保机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二)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内承保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指导保险行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条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襄垣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做好系统内化肥等行业运输、存储、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供销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指导、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九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二)应邀参加新、改、扩建道路验收或对已投入运行的城市、国省县道路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通报道路建管部门限期整改;

(三)负责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四)负责在执行职务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营转非大客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襄垣辖区内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对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条 县商务中心

(一)督促指导全县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餐饮住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七)承担全县商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八)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考核评价等,履行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推进开发区安全发展;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  县环卫中心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包含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管理);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二条 襄垣公路管理段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省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指导全县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养护管理单位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组织实施国、省道路安保工程,加强公路安保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医保局职责

做好我县医保领域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铁路护路联防服务中心职责

做好我县铁路沿线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负责县光荣院、县烈士陵园安全监管。

第五十七条 县水务集团职责

负责全县水库、附属调节库及配套设施和工业、民用用水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局九七二处职责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二)为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自然灾害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五十九条 县物资总公司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民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民爆经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县属企业集团职责

(一)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实施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经济目标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追究工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工作条件,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四)实施安全目标分级分层管理,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指标细化纳入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直接与一二级子公司领导任免奖惩和年薪挂钩,并实施一票否决;

(五)集团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隐患均要“定技术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定经费、定预案”予以排除,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集团公司挂牌督办制度;

(六)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及警示教育活动;

(七)每月至少对下属企业开展督查检查一次。

第六十一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县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省、市驻襄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属地责任

第六十二条 经开区和各镇要认真履行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企业(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摸清企业底数,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情况定期上报县安委办,规模较大的企业由县安委办指定监管部门,“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由属地负责。

第五章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将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六十四条 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负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及典型事故的属地(各镇、经开区)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九)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襄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襄垣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安发〔20211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修订。

附件:《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附件:

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

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规定及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全范围内氢能产业、新型燃料、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非A级旅游景区、医养结合机构、平台经济、校外培训机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等共38个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现规定如下:

一、氢能产业

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范围内氢能产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县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工信部门、能源部门拟订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氢能产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行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职责划分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运输企业以及氢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核发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实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依规依职负责涉氢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将许可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运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输氢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内部自用加氢站等氢能利用设施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新型燃料(醇基燃料、“环保油”“植物油”等)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新型燃料经营行为实施安全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新型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新型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打击涉新型燃料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型燃料运输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和相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条件、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型燃料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对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新型燃料产品质量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监管范围内新型燃料储存、使用单位消防监督检查。

商务、文旅、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新型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使用新型燃料的餐饮场所、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养老院、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三、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针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9)的要求,现将全县范围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跨河道的浮桥吊桥类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查,指导督促影响行洪(凌)安全浮桥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纳入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举报或通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场地谁监管”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该类项目实行从设计、审查、验收、运营、报废拆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

四、非A级旅游景区

A级旅游景区是指未经全国旅游景区A级质量评定的旅游景区。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监管存在盲区漏洞,这类景区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依据“谁的场所谁负责”的原则,现将全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旅游景区进行组团旅游,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指导导游在带团过程提醒游客加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涉林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各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当地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景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核定并督促旅游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

五、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现将全县范围内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负责做好医养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医养结合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发改部门负责督促与平台经济相关的负有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线下监管的同时,承担相应线上监管的职责,实现审批、主管与监管权责统一。

工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顺风车、网约车、货拉拉、滴滴打车等网络平台运输企业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快递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负责道路内停车秩序管理,查处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依职责分工负责对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政策。

七、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综合整治,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例如:“步步惊心”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等地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酒店)、乡村民宿等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对其他酒店或餐饮场所内及商场、超市、大型综合体内设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公共体育场馆范围内的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对休闲农业区域(包含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内的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 调和督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对城市绿地、公园、绿道等区域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范围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学校、幼儿园等校内游乐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对车站区域内、水上和码头区域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业务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消防审验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户外广告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监管范围内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

十、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牵头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月子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月子中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月子中心)的消防审验。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监管范围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月子中心)消防监督检查。

十一、户外露营基地(场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露营基地(场所)的规划选址,指导做好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户外露营基地(场所)森林防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户外露营基地(场所)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户外露营基地(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户外露营基地(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帐篷区场所(含市民游客自行搭设和户外露营经营单位搭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露营基地(场所)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二、新兴项目(皮划艇、摩托艇、龙舟、滑翔伞、热气球、直升机观光等)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新兴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负责新兴项目领域体育赛事训练及比赛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涉及新兴项目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辖场所内新兴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无人机

发改、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无人机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表演飞行、非现场执法、低空物流等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企业自建加油站点

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主管行业领域内企业加强对自建加油站点、自建油罐的安全管理。

十五、旅游民宿

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民宿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旅游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负责旅游民宿市场主体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旅游民宿无照经营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旅游民宿的建筑安全。

十六、水上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水上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入湖机动船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七、点播影院、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馆等文化娱乐场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内容备案和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点播影院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建筑安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负责文化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活动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查处文化娱乐行业市场主体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八、商业综合体

县商务中心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整改存在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房屋质量安全、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玻璃幕墙等以及商业综合体户外广告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置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公安局依法对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范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督促活动主办方做好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KTV、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电影放映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配合教育、卫体部门开展商业综合体内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体育健身、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牵头负责商业综合体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配合教育体育部门开展商业综合体内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仓储物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仓储物流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快递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工信局负责商贸仓储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仓储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农产品初加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初加工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一、再生资源及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

县商务中心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二、商品混凝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三、充电桩等能源设施。

县能源局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有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既有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四、风能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电站。

县能源局负责风能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六、电动自行车。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及火灾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及事故溯源调查。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充电设施及物业管理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用电安全及费用规范。

工信部门负责标准落实及电池回收体系、以旧换新活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放场所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池回收处理监管。

二十七、地下半地下锅炉。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燃气企业检查配套燃气设施。

商务中心负责住宿业场所的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等级民宿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汗蒸房、足浴、洗浴等场所的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二十八、冰雪运动场所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承担冰雪运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健全和完善冰雪运动场所的相关建设标准、运行规范;负责组织开展冰雪运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负责冰雪运动场所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负责冰雪运动场所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草原范围内冰雪运动场所征、占用林(草)地进行审核、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冰雪运动场馆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冰雪运动场所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冰雪运动场所相关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十九、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活动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活动场所的建设安全工作;对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将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涉及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信息推送至乡镇。

三十、临街商铺、餐饮、酒店、住宿等行业企业

县商务中心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整改存在问题。

消防安全方面:县消防队负责综合管理工作,规模以“九小场所”进行责任划分。“九小场所”以上由县消防队负责,“九小场所”由公安部门负责,“九小场所”以下的由属地镇、经开区负责。

燃气安全方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气瓶、灶具等的安全。

食品安全方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批发、零售、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商贸行业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建筑安全方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批发、零售、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商贸行业企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小场所‌是指规模较小、人员密集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场所,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三)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七)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三十一、农机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负责农机田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等具体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承担驾驶证发证等具体工作。

三十二、餐饮场所燃气灶具和LNG杜瓦瓶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并组织餐饮场所开展自查自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的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加热卡式炉及其他燃气灶具、LNG杜瓦瓶进行查验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餐饮企业、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灶具、LNG杜瓦瓶行为;负责监督指导餐饮场所规范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LNC杜瓦瓶,严厉打击倒气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与餐饮场所签订安全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履行对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等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服务区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服务区内加气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能源局负责服务区内充电桩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服务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等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区餐饮、住宿等商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服务区商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服务区内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十四、防雷安全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雷电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重点单位;(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做到应检尽检)负责与县行政审批局对接的建设工程和场所、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其报送的检测项目清单进行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县能源局负责电力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三十五、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参与高风险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防范安全事故。依法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权限范围内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核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配合县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建设的核准职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督促景区主管部门落实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运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景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相关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设施实施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负责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运营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及时发布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和监督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涉及景区管理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十六、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监管

本规定所指游乐设施是用于经营目的,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游乐设施含义较为广泛,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和为游乐而设置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及无动力游乐载体。通常会有跷跷板、旋转木马、滑梯、玩具小屋及迷宫等设施。大型游乐场所还涉及过山车、摩天轮、3D电影院、原始社会模拟型、未来世界幻想型、大型惊险项目、智力比赛项目、经典射击等大型设施。游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参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规定执行。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权限范围内游乐场所项目建设的核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游乐场所项目建设的核准职能;负责认真履行游乐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督促游乐场所主管部门落实游乐设施项目运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并依据职责做好全县商场、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游乐场所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其他游乐场所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认真履行游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林业局负责游乐场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易发区内游乐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内的游乐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游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本领域游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在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游乐场所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游乐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七、基建安全

基建工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基建工程中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生产性房屋(结构)建设阶段由属地(经开区、各镇)负责,建成投入生产后,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主管部门的“小微”企业由属地负责。

三十八、城区外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安全违法行为

城区外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没有批准的由属地镇、经开区负责。

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定,由属地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管部门。

襄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