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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280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9-01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 皮带机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1-09-01 |
2021年8月12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共发现22条隐患,其中1条隐患为“15010运输顺槽皮带机头未安防护栏及警示牌”。
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矿长桑显俊记3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