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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893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2-29 |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未设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行政处罚 | |
| 主题分类:煤炭 | 发布日期:2020-12-29 |
2020年8月26—27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共79条,其中重大隐患1条:1501采区胶带大巷机尾密闭未设点检测有害气体。
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栗彦波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