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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893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12-29
发文机关应急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未设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煤炭 发布日期2020-12-29

关于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未设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0年8月26—27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共79条,其中重大隐患1条:1501采区胶带大巷机尾密闭未设点检测有害气体。

  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栗彦波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