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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892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2-29 |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一氧化碳传感器挂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12-29 |
2020年7月22-23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综合检查时,发现21条隐患和问题。其中第21条存在问题是进风立井底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挂设距顶板大于300mm,不符合规定。
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