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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890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2-29 |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点检查瓦斯的行政处罚 | |
| 主题分类:煤炭 | 发布日期:2020-12-29 |
2020年8月6日,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共24条,其中重大隐患1条:106集中轨道巷与集中运输巷联络巷维修处,电气设备点未按规定设点检查瓦斯。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李向文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安全矿长栗军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总工武晓东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通风助理崔跃宏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