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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890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2-29 |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山西襄垣县金星煤业有限公司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组织生产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主题分类:煤炭 | 发布日期:2020-12-29 |
2020年7月22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襄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襄垣金星煤业有限公司零点班进行突查时,发现该矿在基建期间,在未批准的3#煤层有采掘作业迹象。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组织生产作业。
山西襄垣金星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山西襄垣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李勇庭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