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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579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6-30 |
发文机关:应急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山西襄矿新庄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行政处罚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2-06-30 |
2022年6月16日—17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具体为:1. 主斜井装有带式输送机,并筒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2. 新任命8名班组长均未经班组长培训带班上岗作业,未持有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5条)。
山西襄矿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综合类一第二十条第一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以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