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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912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6-12
发文机关应急局 主题词
标题应急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0-06-12

应急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适用于县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以下几种类型: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依据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法规

(一)《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节 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根据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应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9号)的规定中的相关业务股室。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在襄垣县辖区内对直管企业中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对襄垣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在襄垣县辖区内对相关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襄垣县应急局应当依法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及相关部门。

四、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市应急局管辖。市应急局有权对县应急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承办案件人员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备案。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注明县应急局的名称和日期;

(7)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各股室发现企业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案查处的企业所涉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所涉安全违法行为;

(2)属于县应急局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立案后,送局主管领导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县应急局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县应急局局长决定。进行调查的县应急局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应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所涉企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应急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报请应急局主管领导审查前,重大案件由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应急局主管领导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局各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应急局业务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及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承办案件股室应当提交局里,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股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联系方式;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注明县应急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县应急局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县应急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应急局承办案件股室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职工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5)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六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可以当场质疑、纠正或举报。

二、承办案件人员在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过程中,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具有要求补正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依法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可以申请向案件承办室进行申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不具备处罚条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应急局提出回避申请。

五、对县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襄垣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