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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682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18 |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执法人员廉洁执法制度(试行)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10-18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公正、严格、廉洁的应急管理队伍,结合我局“纠治涉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简单执法、随意裁量及安全培训测评不聚焦、不精准问题”项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自觉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履职尽责,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使用执法用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反映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正评价被执法单位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全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被执法、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被执法、检查对象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被执法、检查对象财物,为被执法、检查对象谋取利益;
(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检查的宴请以及由被执法、检查对象和请托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违法增设被执法、检查对象的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故意刁难、打击报复被执法、检查对象;
(五)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六)到被执法、检查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在被执法、检查单位入股“分红”或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八)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被执法、检查单位投资入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执法、检查单位宣读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执法、检查结束后企业填写廉政监督卡邮寄至县局或发PDF至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长治市襄垣县长兴路116号;电子邮箱:xyxyjjjj@163.com。
第七条 被执法、检查单位有权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要反映的执法、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和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