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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033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2-23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4-12-23

襄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根据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明确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应急函2024158号),襄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适用国家基准。从2024年12月20日起,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办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3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号)和2021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以及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1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长应急函2023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