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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80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12-23 |
根据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明确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应急函〔2024〕158号),襄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适用国家基准。从2024年12月20日起,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办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3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号)和2021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以及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1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长应急函〔2023〕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