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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0105
发文字号襄财监〔2018〕8号 发文时间2018-11-12
发文机关襄垣县财政局监督股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财政局关于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8-11-12

襄垣县财政局关于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市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18〕13号)和《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局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财监〔2018〕7号)文件精神,我局专项检查组于2018年9至10月份,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通过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等方式,对襄垣县环境保护局、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的会计基础工作、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情况、财政票据领用核销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流程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襄垣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1年4月,正科级建制,为全额拨款预算单位。2017年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9人,事业编制31人,实有职工59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事业编制31人,内设15个科室,即:办公室、计财科、环评科、项目管理科、总量科、污防科、法制科、宣教科、人事科、生态科、监察室、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应急中心、辐射监督站、“12369”环保热线受理中心。另外下设2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即: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

  2. 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系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襄垣县农业委员会管理,位于新建东街372号,法人李慧军。县扶贫开发中心内设3个机构:综合股、项目股、监测股。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实有8名事业编制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6名)。

  3. 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为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矿井,位于襄垣县下良镇西故县村,由襄垣县下良镇东故县联营煤矿、南桥堙煤矿、西故县联营煤矿和襄垣县故县煤矿四座煤矿整合而成,主体企业为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在册职工712人,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科、队管理模式,矿级领导11人,内设十科二室一中心。其中:财务科长1人、主管会计1人、会计1人、出纳1人。

  二、存在问题

  (一)财务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3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经检查,该单位短缺《低值易耗品登记领用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印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经检查,该单位短缺《低值易耗品登记领用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油管理办法》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3、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经检查,该单位短缺《低值易耗品登记领用制度》、《产品成本管理制度》、《印签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借款及报销程序管理办法》、(包括出差人借款、职工借用公款、其他临时借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业务招待标准及审批管理办法》、《福利费医药费管理办法》、《加班费管理规定》、《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二)未进入固定资产1个单位:

  1、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未进入固定资产(0.37万元)

  2017年4月20日68#凭证支付襄垣县北苑家具店办公桌椅款3740元。应记入固定资产,实际记入材料直接摊销。

  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三)科目运用不当3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科目运用不当(2.08万元)

  2017年3月31日第3号凭证支妇女检查费0.93万元。应记“福利费”实记“医疗费”。

  2017年11月27日第3号凭证支妇女检查费1.15万元。应记“福利费”实记“医疗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科目运用不当(454.78万元)

  2017年6月30日第18号凭证支各乡镇脱贫攻坚“三容三貌”整治资金453万元。应记入: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三容三貌”,不应记入:事业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劳务费。

  2017年6月30日第14号凭证支4月份工资补取暖费补贴0.10万元、2017年12月16日第37号凭证支10月份工资取暖费1.68万元,共1.78万元,应记入:个人部分-对个人家庭补贴,不应记入商品服务支出-取暖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科目运用不当(7.06万元)

  2017年11月6日第24号凭证支职工出差住宿0.31万元,其中0.15万元为招待费,应记入管理费-招待费,不应计入管理费-差旅费。

  2017年7月24日第33号凭证转七一职工服装款6.75万元,应记入管理费,不应记入工会经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3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65万元)

  2017年7月31日第3号凭证支拖布、手套等款0.15万元,无低值易耗品登记领用明细。

  2017年7月31日第4号凭证支办公用品0.36万元,无低值易耗品登记领用明细。

  2017年9月30日第4号凭证支机关维修费0.46万元,无劳务合同。

  2017年9月30日第11号凭证支八一建军节慰问款0.06万元,无领取人签字。

  2017年11月27日第1号凭证支电影票0.05万元,无领取人明细。

  2017年11月27日第14号凭证支孙玉明维修款0.57万元,无劳务合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6.2万元)

  2017年6月30日第26号凭证支汽油款0.3万元、2017年12月16日第15号凭证支汽油款0.3万元、2017年12月47号凭证支汽油款0.5万元,合计3支凭证共1.1万元,无明细。

  2017年6月20日第37号凭证支购贫困户创伤应急包15.10万元,无发放明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3、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39.56万元)

  ⑴无出入库手续(2.46万元)

  2017年1月13日第22号凭证支餐厅椅套桌套费用2.46万元,无出入库手续、用款计划。

  ⑵培训无文件、出差无审批(0.10万元)

  2017年1月18日第30号凭证支职工李晓辉防治水专项培训住宿费用0.10万元,无培训文件无出差审批单。

  ⑶明细不全(5万元)

  2017年1月22日第41号凭证支预付中石化汽油款5万元,无使用明细。

  ⑷记账凭证无明细 (32万元)

  2017年6月25日第32号凭证支付襄矿工会经费10万元,无银行转账单。

  2017年10月16日第36号凭证收西故县煤矿工会经费22万元,无原始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五)往来款清理不及时1个单位:

  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应收预付账款三年以上未归还,造成长期债务不实(3512.79万元)。

  ⑴应收账款32.96万元。其中:丁经富11.60万元、下良政府10.68万元、下良公社4.48万元、襄垣县出口煤公司3.38万元、襄垣县矿业公司28.52万元。

  ⑵预付账款2069.40万元。其中:贵州山力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00万元、长治市新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69.40万元。

  ⑶其他应收款1410.43万元。其中:大同市城区紫苹酒行1250万元、沭阳县绿源花卉园艺有限公司10.12万元、县煤管局押金150.31万元。

  (六)账表不符2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初固定资产1331.17万元,决算报表反映固定资产1330.34万元,固定资产相差0.83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7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4885.26万元,账面数4116.66万元,相差768.60万元,报表数大于账面。

  ⑴基本支出,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30.27万元,账面数30.30万元,相差0.03万元。

  ①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1.40万元,账面数1.44万元,相差0.04万元。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取暖费,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0元,账面数1.78万元,相差1.78万元。

  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采暖补贴,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1.78万,账面数0元,相差1.78万元。

  ⑵项目支出,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4854.99万元,账面数4915.85万元,相差60.86万元。

  ①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196.01万元,账面数0元,相差196.01万元。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303.98万元,账面数506.81万元,相差202.83万元。

  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3264.48万元,账面数3318.53万元,相差54.05万元。

  ④债务利息支出-国内债务付息,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0元,账面数138.80万元,相差138.80万元。

  ⑤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财政贴息,2017年支出决算报表数138.80万元,账面数0元,相差138.80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7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七)账实不符1个单位:

  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固定资产账面数与实有数不一致,年初预算有公车运行费2万元,单位实有车辆1辆,但该单位账面信息系统均未反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7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八) 欠缴各种规费1个单位:

  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欠缴养老保险540万元(包括代扣个人的养老保险154.28万元)欠失业保险60万元(包括代扣个人的20万元),欠缴工会经费69.67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单位计提工会经费(包括个人应交)139.33万元,按照规定应该上缴工会经费69.67万元。(应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章43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

  (九)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1个单位

  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专项资金未设专账(731万元)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金731万元,未设专账管理。

  违反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的规定。

  (十)无预算列支2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无预算列支(7.21万元)

  无预算列支:维修费6.73万元、租赁费0.48万元、合计7.21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无预算列支(0.49万元)

  委托业务费0.17万元、手续费0.32万元,合计0.49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十一)超预算列支1个单位:

  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超预算列支(0.91万元)

  办公费超预算0.05万元、印刷费0.34万元、差旅费0.40万元、维修费0.12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十二)滞留专项资金2个单位:

  1、襄垣县环境保护局:滞留专项资金600万元

  经检查核实,襄垣县后湾水库出口至甘村控制单元襄垣段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周期 10个月。初步设计于2016年10月经县发改局批复。工程于2017年3月25日开工建设,8月预付工程款400万元,结余6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滞留专项资金600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2、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滞留专项资金(2459.10万元)

  ⑴滞留扶贫专项资金(72.53万元)

  经检查核实,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2017年下拨的扶贫专项款中,有部分乡镇存在滞留专项资金未及时下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夏店镇财政所于2017年9月29日收县财政汇入扶贫资金3万,2018年1月12日支张永辉产业扶贫0.1万元,剩余2.9万元未支付。

  ②夏店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18日收县财政汇入扶贫资金2万元,截至2018年4月底未支付。

  ③西营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15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专项扶贫款8万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未支付。

  ④西营镇财政所于2017年9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扶贫专项资金22万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剩余1.15万元未支付。

  ⑤下良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15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专项扶贫款13万元,截至2018年5月11日未支付。

  ⑥上马乡财政所于2017年12月15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专项扶贫款2万元,截至2018年5月10日未支付。

  ⑦襄垣富阳循环经济工业区财政所于2017年9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扶贫专项款4万元,截至2018年5月2日剩余1.09万元未支付。

  ⑧襄垣富阳循环经济工业区财政所于2017年12月1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专项扶贫款4万元,截至2018年5月2日未支付。

  ⑨王桥镇财政所于2017年9月29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扶贫专项资金5万元,截至2018年5月4日剩余1.41万元未支付。

  ⑩王桥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27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专项扶贫款2万元,截至2018年5月4日未支付。等22支凭证,共计72.53万元。

  ⑵滞留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资金(2386.57万元)

  ①下良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拨入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款154.18万元,截至2018年5月11日未支付。

  ②王桥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拨入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费386.56万元,截至2018年5月4日未支付。

  ③夏店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拨入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费792.45万元,截至2018年4月24日未支付。

  ④候堡镇财政所于2017年12月28日收县扶贫开发中心拨入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费1053.38万元,截至2018年4月23日未支付。

  以上①、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十三)超范围发放奖金1个单位:

  襄垣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29日第59号凭证支2016年目标责任制奖金6.4万元,其中11人(2.2万元)是在本单位上班,在企业发工资,由于这些人不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属于超范围发放奖金。

  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四)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

  襄垣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25日第53号凭证支刻章款0.03万元,其中原始凭证为书款0.005万元,继续教育培训0.02万元,手续费0.0024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我们按照《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针对财务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的3个单位责令制定完善符合国家财政财务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内控制度;针对未进入固定资产的1个单位责令补充登记固定资产有关科目;针对科目运用不当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个单位责令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针对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欠缴各种规费、无预算列支、超预算列支、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的3个单位责令改正;针对滞留专项资金的2个单位,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已作出处理决定(襄审报﹝2018﹞10号和襄审报﹝2018﹞12号),故这次不再做检查结论;针对账表不符的2个单位,襄垣县环境保护局因为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已作出处理决定(襄审报﹝2018﹞12号)故这次不再做处理,对襄垣县扶贫开发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针对超范围发放奖金的1个单位,责令写出情况说明。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中的检查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检查,对单位须告知事项等一并行文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对单位有关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单位按照《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账务,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情况,连同调账、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到我检查组。

襄垣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