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行政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主要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第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各项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