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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409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财政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07-22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襄垣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襄垣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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