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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492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5-1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发改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5-19 |
各股室、队、中心:
为加强对发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执法程序,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简称发改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本级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单位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股室将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科室在“双随机”执法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二)公开期限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有关股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或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指令时;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影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业务检查股室、中心、队配备满足执法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2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每科室不少于2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除存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对执法记录仪内的音像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备份、刻录、保存,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提供咨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2.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3.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7.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8.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9.对县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10.对贯彻落实物资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1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1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13.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内设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内设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
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承办股室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由主管局领导组织案件承办股室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承办股室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处罚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对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承办股室应当将最终的行政执法决定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股室应建立、完善案件初审制度,在提交法制审核前,由股室负责人组织本股室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委派专人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试行)
案件名称: 案件号: 申请科室: 承办人: 申请日期: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意见 |
决定依据 |
自由裁量 |
决定意见 | ||
1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
| ||
2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3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说明 |
(应逐条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具体内容) |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
现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种类 |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证据目录 |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 |||||||
承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申请人: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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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内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襄发改执法〔 〕 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我机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你科提交的 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
2.
3.
4.
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 xxxx律师事务所
内设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内设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
共 页 第 页
附件4
执法检查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一、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为局机关承担行业(领域)监管职能的股室在完成执法计划和“双随机”执法检查等监管监察执法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检查信息。
二、公示内容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执法检查信息以《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的形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执法依据、案件来源、所属行业、执法科室、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复查结果、处理结果、处理依据、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等内容。
三、公示期限
1.执法检查后如只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自下达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
2.执法检查后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自完成复查并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公示。
3.执法检查后如下达《处罚决定书》,自制作《结案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公示。
4.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自移送后7个工作日公示。
四、公示方式
按规定应该公示的执法检查信息,由承办股室填写《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经股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在政府网站发改局相应版块发布。
五、公示考核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将作为各股室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的一项基本依据,纳入各股室年度考核。
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 | ||
地 址: | ||
执法依据: | ||
案件来源: |
所属行业: | |
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
检查时间: | ||
检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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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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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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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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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襄垣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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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被检查单位及地址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案件来源填写:监督检查计划、举报投诉、交办报请移送、专项整治等。
3.所属行业填写:市场主体性质等。
4.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具体内容。
5.复查情况填写《复查意见书》的具体内容
6.处理结果应按照文书样式中的规范表述,直接处理的案件,填写“责令该单位对上述第 至 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或“责令该单位对上述第 至 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处以……的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要写清移送的原因、移送的单位和《案件移送书》送达情况。
7.处理依据应明确表述作出指令、决定或措施等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如“上述第 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规定,作出(处理结果)……”。
8.本表格经股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示。
各股室、队、中心:
为加强对发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执法程序,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简称发改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本级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单位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股室将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科室在“双随机”执法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二)公开期限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有关股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或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指令时;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业务检查股室、中心、队配备满足执法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2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每科室不少于2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除存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对执法记录仪内的音像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备份、刻录、保存,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提供咨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2.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3.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7.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8.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9.对县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10.对贯彻落实物资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1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1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13.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内设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内设法制机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
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承办股室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由主管局领导组织案件承办股室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承办股室按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结论性意见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处罚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对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承办股室应当将最终的行政执法决定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股室应建立、完善案件初审制度,在提交法制审核前,由股室负责人组织本股室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委派专人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试行)
案件名称: 案件号: 申请科室: 承办人: 申请日期: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意见 |
决定依据 |
自由裁量 |
决定意见 | ||
1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
| ||
2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3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说明 |
(应逐条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具体内容) |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
现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种类 |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证据目录 |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 |||||||
承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申请人: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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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内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襄发改执法〔 〕 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我机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你科提交的 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
2.
3.
4.
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 xxxx律师事务所
内设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内设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
共 页 第 页
附件4
执法检查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一、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为局机关承担行业(领域)监管职能的股室在完成执法计划和“双随机”执法检查等监管监察执法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检查信息。
二、公示内容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执法检查信息以《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的形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执法依据、案件来源、所属行业、执法科室、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复查结果、处理结果、处理依据、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等内容。
三、公示期限
1.执法检查后如只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自下达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
2.执法检查后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自完成复查并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公示。
3.执法检查后如下达《处罚决定书》,自制作《结案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公示。
4.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自移送后7个工作日公示。
四、公示方式
按规定应该公示的执法检查信息,由承办股室填写《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经股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在政府网站发改局相应版块发布。
五、公示考核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将作为各股室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的一项基本依据,纳入各股室年度考核。
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 | ||
地 址: | ||
执法依据: | ||
案件来源: |
所属行业: | |
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
检查时间: | ||
检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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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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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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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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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襄垣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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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被检查单位及地址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案件来源填写:监督检查计划、举报投诉、交办报请移送、专项整治等。
3.所属行业填写:市场主体性质等。
4.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具体内容。
5.复查情况填写《复查意见书》的具体内容
6.处理结果应按照文书样式中的规范表述,直接处理的案件,填写“责令该单位对上述第 至 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或“责令该单位对上述第 至 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处以……的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要写清移送的原因、移送的单位和《案件移送书》送达情况。
7.处理依据应明确表述作出指令、决定或措施等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如“上述第 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规定,作出(处理结果)……”。
8.本表格经股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