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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12-08
发文机关襄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襄垣县县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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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襄垣县县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的通 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及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垣行政区域内从事级储备粮(包括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仓储活动开展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以及业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承储单位)由县发改和科技局按照选定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政策,制定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承储单位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仓储工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粮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接受县发改和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承储单位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县级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地坪应当硬化并完好,消防和排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满足需要,仓储区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库区供电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储存保管、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能力,并具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场所。

第十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能够满足储备粮收储、轮换等要求。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出入库按照《襄垣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粮食入仓前,承储单位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空仓杀虫处理。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在粮食出入库时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确保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食出入库时应按照《襄垣县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承储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第四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和“四无粮仓(油罐)”标准。“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是指“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粮情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粮情监测和分析记录,结合粮情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及时排查处置隐患,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仓储设施存粮,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不得违规超限装粮。

房式仓储存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容重超过800g/L的,应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

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承储单位应对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仓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用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因特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山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和批次为单位,在县级储备粮出清后,根据出入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库区内开展动火、临时用电、设备检修、高处作业、有限空间操作等有关作业,必须遵守《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县发改和科技局应结合季节特点和工作实际,采用抽查或普查的形式,开展粮油安全检查、防火防汛检查以及各类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发现县级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应立即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

第五章  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入仓粮食应按不同种类、等级、收获年度、性质分开储存。

第二十五条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粮权标识专牌或者喷涂规范的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县级储备粮用“XC ”代表。仓内悬挂“粮情信息栏”,包括储备粮专卡、分仓保管员档案、仓用器材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分仓保管账、机械通风记录、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簿等内容。

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将仓(罐)号和廒间编码固定在对应仓房(油罐)的明显位置,未经县发改和科技局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仓号。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填报统计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清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县发改和科技局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储粮条件,提升仓储效能,降低粮油损耗,促进节粮减损。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推进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构建起以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控温储藏、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各种方法兼备的绿色科学储粮技术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关于印发《襄垣县县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