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2-08 |
发文机关:襄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主题词: |
标题:襄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襄垣县县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的通 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12-08 |
县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级储备粮仓储库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及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襄垣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储备粮(包括县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仓储活动,开展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以及业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由县发改和科技局按照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政策,制定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承储单位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仓储工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粮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接受县发改和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县级承储单位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县级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地坪应当硬化并完好,消防和排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满足需要,仓储区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库区供电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储存保管、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能力,并具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场所。
第十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能够满足储备粮收储、轮换等要求。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出入库按照《襄垣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粮食入仓前,承储单位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空仓杀虫处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在粮食出入库时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确保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食出入库时应按照《襄垣县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承储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第四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和“四无粮仓(油罐)”标准。“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是指“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粮情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粮情监测和分析记录,结合粮情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及时排查处置隐患,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仓储设施存粮,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不得违规超限装粮。
房式仓储存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容重超过800g/L的,应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
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承储单位应对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仓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用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因特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山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和批次为单位,在县级储备粮出清后,根据出入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库区内开展动火、临时用电、设备检修、高处作业、有限空间操作等有关作业,必须遵守《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应结合季节特点和工作实际,采用抽查或普查的形式,开展粮油安全检查、防火防汛检查以及各类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发现县级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应立即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
第五章 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入仓粮食应按不同种类、等级、收获年度、性质分开储存。
第二十五条 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粮权标识专牌或者喷涂规范的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县级储备粮用“XC ”代表。仓内悬挂“粮情信息栏”,包括储备粮专卡、分仓保管员档案、仓用器材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分仓保管账、机械通风记录、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簿等内容。
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将仓(罐)号和廒间编码固定在对应仓房(油罐)的明显位置,未经县发改和科技局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仓号。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填报统计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清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县发改和科技局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储粮条件,提升仓储效能,降低粮油损耗,促进节粮减损。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推进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构建起以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控温储藏、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各种方法兼备的绿色科学储粮技术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