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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654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3-28 |
发文机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襄垣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3-28 |
各镇、经开区行政审批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襄垣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垣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襄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襄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襄垣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8日
襄垣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企业和群众跑动次数,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根据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长治市园林绿化中心联合印发的《长治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自然资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 ”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放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一个测绘事项“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条“多测合一 ”分为三个阶段,每阶段只需委托一家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测绘成果直接沿用,避免重复测绘。
(一)第一阶段为立项用地阶段。将土地规划、征收、收储、供应、登记等环节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土地征收(收储)入库登记、供应及登记宗地图等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二)第二阶段为规划、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人防验收等环节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审批用图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等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三)第三阶段为不动产登记阶段。将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预测绘、房产测绘等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第五条 “多测合一”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凡具有国家颁发测绘资质的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项目,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六条“多测合一 ”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采用1:500、1:1000或1:2000,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测合一”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襄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襄垣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襄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襄垣县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要求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等,共同制定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多测合一”改革组织管理,组织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多测合一”成果汇总及共享,负责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托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资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开展信用信息公示,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实行“多测合一”项目登记制度。从事“多测合一”测绘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登记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多测合一”成果汇交制度。“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测绘完成后1个月内、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多测合一”立项用地阶段涉及的测绘服务费用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涉及财政资金的“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不涉及财政资金的“多测合一”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测绘资质单位。
第十三条测绘资质单位对“多测合一 ”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的成果真实性全权负责,严禁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资质单位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如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以下行为的测绘资质单位将纳入失信“黑名单”:(一)对未按约定履行测绘项目合同,致使工程延误;(二)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多测合一”项目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成果的。
列入“黑名单”的测绘资质单位,2年内不得从事“多测合一”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门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服务,不得自行增设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在“多测合一”的同一阶段重复测绘。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竣工验收涉及“多测合一 ”业务的,鼓励按本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