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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656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4-21 |
发文机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4-21 |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各自然资源所,局机关有关股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四)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五)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一)襄垣县范围内的申请当事人直接向襄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 请求的事项和理由c证据
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
码。
3. 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二)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制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心有关科室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中心负责人决定,并报县局确权登记股备案。
(五)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中心印章后生效。
(七)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中心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县局确权登记股复合备案。经县局复合后,下达处理决定。
(八)送达处理决定书的方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