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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4-28
发文机关襄垣县自然资源 主题词
标题关于印发《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 议事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04-28

关于印发《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 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 

《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已经局党组4月28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

2023年4月28日

中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党组工作,切实发挥局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四条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建章立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工作制度体系,并抓好制度执行落实和监督。

局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业务工作。

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指导、督查。

党组成员要坚守党性原则,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和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业务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资产预算安排;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任免、调整事项;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议事内容目录(附后)。党组对议事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事项,必须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

第八条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安排党组成员以外有关股、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或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外出,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党组会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办公室为会议承办室。

第九条局党组会实行例会制,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分管议题主办股、所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原则上必须到

会。

第十一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确定议题应逐级签署意见,报办公室汇总。提出议题建议及报请议题程序如下:

(一)主办股、所事业单位)形成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党组成员)审核;

(二)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三)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动议,对确有必要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

第十四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讨论的议题,须充分作好会前酝酿。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股、所事业单位)的,由主办股、所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党组成员)组织涉题股、所事业单位)进行讨论,存在意见分歧的,由该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直至取得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方可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特殊情况下,可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局党组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提前进行专家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由主办室提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局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主办股、室事业单位)准备书面材料,会前1-2日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所涉及议题一事一议,由有关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向局党组汇报议题相关情况,提出动议建议的分管领导(党组成员)及主办股、所事业单位)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征求意见阶段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说明理由。

相关人员汇报议题情况后,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实事求是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末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十八条党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局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讨论议定议题过程中,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重新酝酿后再次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表决过程中,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确定。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的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一条研究讨论议题时有下列情况的,会议主持人可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不通过决定:

(一)议题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进一步沟通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员需尽可能完整、准确、详细地记录会议汇报说明、发言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必须载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结束时根据议题重要程度提出是否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意见,办公室根据意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和有关会议资料,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纪要,须按照保密规定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凡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人事任免、奖惩和重大经济利益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发表与决议、决定不符的言论。个别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

会议组成人员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重新研究决定。

局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

第二十八条主办股、所事业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跟踪问效,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局党组报告。无特殊原因影响工作效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股、所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

1. 传达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决策、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措施;研究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安排部署的学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2. 研究决定上报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重要报告、请示及其他提请事项;

3. 研究决定巡视巡查整改任务、措施和报告;

4. 研究讨论党的建设、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问题;

5. 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 研究决定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驻村帮扶及相关重大工作事项。

7. 研究决定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8.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问题;

9.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评定;

10. 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和调整等事项;

11. 研究决定本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招录(聘用)、推荐、调整、任免、辞退、培训、外派、考核、奖惩等事项;

12. 研究决定党政纪处分、问责事项;

13. 研究决定事关全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会议、重要制度事项;

14. 研究决定以局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等;

15. 研究决定重要规划编制、自然资源利用年度计划、自然资源出让方案、规划条件设定和改变、重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和验收确认、重大自然资源案件查处等重要重大业务事项;

16. 研究决定重大财务管理问题和事项。研究决定局机关年度预算和专项工作经费;研究重大项目安排和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研究大宗物品采购及大宗资产使用安排;

17. 研究决定重点工作挂牌督办、督查通报等事项;研究决定行政复议、涉诉涉访重大疑难问题;

18. 研究决定局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9. 其他应当由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