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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698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09 |
发文机关: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杜绝“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 “面子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2-09 |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杜绝“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问题的出现,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第二条 项目规划选址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
第三条 项目用地供地
(一)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及供应手续;
(二)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标准,对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规定做好项目节地评价,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用地,不予实施供应,推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条 本制度由襄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