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我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根据省环保厅《山西省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长治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襄垣县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垣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襄垣县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压实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国家、省、市环保重点工作,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动态更新数据库;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为手段,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全县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消除突发环境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标识标记、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
(二)强化监管责任
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突出重点考核对象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重点包括:全部经营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含)吨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的有色、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企业;机动车维修行业、加油站等行业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动态更新数据库
全面做好危险废物年度更新调查,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组织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填报。各产废单位(按附件1)于5月15日前报送县环保局。
(二)开展业务培训
各相关企业应于6月30日前组织本单位环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做好培训记录,并于7月1日前将培训情况报送县环保局(按附件2)。
(三)组织自查考核
组织各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考核,并对自查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复查。自查考核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四、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危废管理工作,主要落实以下制度和工作: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在危废暂存库张贴危废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说明危废产生环节、危废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张贴危废标识(袋装10×10cm,桶装20×20cm);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40×40cm)。
(三)管理计划制度: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四)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准确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
(五)源头分类制度:危险废物应按种类分类存放,且不同类危废之间应有明显间隔。
(六)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市、县环保部门报审转移计划;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报审转移计划;批准后向县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联单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规范并保存齐全,保存5年。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县环保局备案,产废单位每年应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业务培训制度:产废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危废培训。
(十)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1、环评中对危废贮存设施进行评价,完成 “三同时”验收。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1)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
(2)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4)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3、危废做到分类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台账应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废库应放置当月台账。
五、主要法律责任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县环保局对于考核不达标及非法处置危废的企业将予以处罚或移交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