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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34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7-26
发文机关襄垣县教育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3-07-26

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2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组织实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各镇中心校、县直校(园)要落实区域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定要求,组织和督促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规范有序入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确保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服务片区和招生计划。全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划定的入学片区招生,不得跨片区招生。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笔试、面试、面谈、评测、考核、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严禁初中学校组织小学毕业生参加任何形式、任何规模、任何科目的以选拔升学为目的的考试测试。小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初中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测试成绩。初中学校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其他单位或家长提供的考试结果及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公开招生政策和信息,严格招生条件,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过程监督,切实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加强招生监管,对入学新生实行阳光均衡编班。

(四)坚持公民办同步招生工作原则。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核准的规模轨制招生,招生方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提前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县教育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注册学籍。凡已被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报名条件

(1)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报名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其他等能够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资料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查及报名时间

(1)8月19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或房产在城内六大社区的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携户口簿或房产手续(《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到所在片区内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县城外适龄儿童到所属镇中心辖区小学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各小学全部安排入学。

(2)8月20日,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法提供房产证或正规购房合同的,由监护人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购房汇款证明、近半年内水电暖煤气缴费凭证等可证明实际居住情况的相关资料,到所在片区内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各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如有空余学位可安排入学。

(3)8月21日,进城(外来)务工及经商人员持户口簿、租房合同、居住证等可证明实际居住情况的相关资料(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小学申请。县城内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如有空余学位可安排入学。如因学位已满未办理入学的学生,其监护人可到相对就近的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报名入学。当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它有余额学位的学校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二)初中招生

1.报名条件

(1)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注册的、有相应学籍编号的六年级小学毕业生。

(2)报名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其他等能够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资料以及小学毕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查及报名时间

各镇中心校、县直小学负责对本校小学毕业生进行信息统计。城内常住户毕业生按照“就近划片”的原则升入县城区域内的初中学校;非城内常住户毕业生按照“对口直升”的原则升入相应的初中学校。

(1)8月19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或房产在各初中招生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监护人携户口簿或房产手续(《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小学毕业证书》到所在片区内初中学校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各初中学校全部安排入学。

(2)8月20日,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法提供房产证或正规购房合同的,由监护人持户口簿、《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购房汇款证明、近半年内水电暖煤气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及《小学毕业证书》,到所在片区内初中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各初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如有空余学位可安排入学。

(3)8月21日,不具备上述(1)(2)条件的其它小学毕业生,可持户口簿、租房合同、居住证等可证明实际居住情况的相关资料(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及《小学毕业证书》到有空余学位的初中报名,各初中学校根据实际,如有空余学位可安排入学。非本县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经商情况)人员和外返人员可向县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提出入学申请,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子女入学。

四、工作安排

(一)4月份,各镇中心校、县直校(园)对2023年全县小学毕业生和适龄入学儿童信息进行确认统计,上报县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二)8月5日—15日,非本县小学、幼儿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返适龄儿童携带相关手续到县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申请(已在本县毕业的小学、幼儿园申请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用重复申请)。

(三)8月10日前,各学校按照县教育局出台的招生方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招生方案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同时按照招生规模轨制核定的招生人数,到县招考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通知书。

(四)8月19日—8月21日,各初中、小学按照划定片区,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报名,并发放加盖招考中心和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

(五)8月22日,各校汇总新生报名情况。

(六)8月24日前将新生花名报县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

(七)8月28日,全县2轨及以上学校进行均衡编班。

(八)9月2日,全县小学毕业生和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带领,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到,报到时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或报告单)。

(九)招生工作中未按规定时间报名、报到、学生到多个学校报名等情况学生,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它有余额学位的学校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服从安排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班,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县招生工作方案,对招生工作专项研究、专人负责,“一校一策”制定工作方案,统一招生步调,规范、平稳、有序地做好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镇中心校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适龄儿童依法依规入学,坚决杜绝适龄儿童辍学现象。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学校在审查确定报名学生是否在片区范围内应以学生的实际居住地为主要依据。要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规范报名信息采集。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在学生报名时一次性采集学生信息和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要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学生到多个学校报名等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分析和把握报名动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认真解答家长和社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化解报名过程中的矛盾,确保学校招生入学报名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严格按计划招生。各校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招生,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招生过程中遇到家长择校意愿等不确定因素的特殊情况而造成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增多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需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严格控制班容量。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今年起始年级招生,严格执行标准班额,同时合理预留休学人员复学学位。如果出现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超出招生计划且不足以编排一个班的情况,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可以突破标准班额。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或空挂学籍,确保不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严格学籍注册。县教育局下发的学校招生计划是各学校招生和学籍备案的唯一依据。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襄垣县教育局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切实规范区域内招生行为,严格按下发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生。学生入学与学籍注册工作同步进行,新生报名登记时按“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学籍注册,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持非本校通知书报到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不予注册本校学籍。

(六)确保均衡编班。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长治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编班实施办法》(长教办字〔2022〕47号)要求均衡编班,编班仪式统一于8月28日进行。编班结束后,结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各班级一经确定,在校期间不得重新分班、编班,各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名单不得变动。初中学生分班后再调整班级的,不能享受优质高中指标生待遇。

(七)合理安置残疾儿童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不得拒收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县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按规定积极接纳县域内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通过校内授课和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能力由县残联认定)。

(八)确保其他特殊群体儿童入学。重点关注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做好入学工作,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九)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就读。按规定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多孩子女申请同校就读的可优先安排解决。要将保障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随迁子女入学就读,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手续。

(十)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在校内外显著位置公告,方便群众、家长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15日起设立招生咨询服务台和咨询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人员咨询,做到让老百姓“早知道”。大力推进“阳光招生”,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就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中小学招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入学报名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畅通招生入学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县教育局也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驻局纪检组、局监察室、招考中心将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学校,县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县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年检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罚款、减招、停招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县教育局招考中心负责解释,负责全县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