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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0215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6-04 |
| 发文机关:襄垣县教育科技局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教育科技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8-06-04 |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校(园)、机关各股室、进修校、教研室、电教馆:
现将襄垣县教育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襄垣县教育科技局
2018年6月3日
襄垣县教育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教科局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长治市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教科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股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咨询电话7222461。
(七)监督举报。公开教科局办公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过程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由教育科技局决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承办股室应当主动公示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以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2)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报送数据,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教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审批科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市、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审批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教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审批科牵头,编制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监察室负责公示县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县教科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监管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3)承办机构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教科局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行政审批科将各相关股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股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襄垣县教育科技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单位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相关股室对公民申请办理民办幼儿园的申请登记、书面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通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通知执法人员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本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本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财物时,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垣县教育科技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