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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473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6-11
发文机关襄垣县林业局 主题词
标题工作职责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6-11

工作职责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襄垣县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草原(地)、湿地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全县林业、草原(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指导林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和相关林业产业政策,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企业进行行业指导,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依法初审林地征用、占用手续,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控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二)职责调整。

1. 划入职责:将原农业委员会的草原(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将原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局、原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 划出职责:将县林业局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归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森林防火职责划归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