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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1798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襄垣县林业局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6-05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森林防火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林业政策、法律、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全县林业违纪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工作,明确职责,提高结案率;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县的公益林管护工作。
4、负责指导各乡镇、林场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林业服务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内容及期限
1、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属本局直接办理的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2、依法查处的林业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如果案情复杂,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透明
六、救济方式
1、行政处罚下达之前要履行告知程序(罚前告知、听证告知),对于达到听证程序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3日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其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视其放弃权利。
3、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4、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七、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办理有关林业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对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对报案人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其到相关部门办理,确保报案人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事务。公开办理案件程序,岗位职责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 4、执法规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在林业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55—7292325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