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局各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有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本机关有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核完毕,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制作会议记录,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
第八条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