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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襄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06-05

襄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县林业局各执法科室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其他相关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县林业局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三)执法人员。公示内设执法机构所属持有县政府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权限范围。

(五)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六)执法程序。公示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九)监督举报。公开我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事中公示内容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事后公开内容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襄垣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示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内容,实现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闻媒体。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利用县内公共平台、广播、电视等,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利用县林业局机关办公楼一楼门口通道处电子显示屏以及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公示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事前公开程序

(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四)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县林业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事后公开程序

(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二)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机制

(一)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各执法科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县林业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襄垣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三)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县林业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