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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1803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6-05 |
| 发文机关:襄垣县林业局 | 主题词: |
| 标题:襄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6-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林业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林业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本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按执法类别分别确定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使用标准格式文本,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存档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出执法现场环境特征。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配带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相关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局业务分管局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再报林业局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做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领导组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立案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办案系统中现有的法律文书式样,制作强制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
第二十二条 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毁损。
第二十三条 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节 行政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档案: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的证明材料;
(三)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检查结果。每次检查完毕,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案件需要移送的,按照移送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