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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3036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5-07-20
发文机关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襄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5-07-20

襄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

  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修改,根据省市医疗救助精神及我县实际,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调整我县的医疗救助政策。现将修订后的《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

  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

  近年来,城乡医疗救助人次逐年增加,医疗救助金额和参加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标准也逐年提高。2012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重大疾病试点县,由2011年的6类扩大到20种,重大疾病病种相应增加。同时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新农合也发文做出相应调整,县乡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目前我县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已与现行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医疗救助迫切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医疗救助实际,现制定调整后的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如下:

  一、调整目的

  (一)重点保障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的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付费的救助,同时兼顾其它病种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二)适应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框架。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进一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公平公正的救助。

  二、调整范围及办法

  (一)定点医院单病种限额付费仍按20%救助。

  (二)提高非定点医院的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从80%提高到85%,同时重大疾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也相应调整。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5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40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它病种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8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8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6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7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6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2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8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

  (五)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其它病种按照6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0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0000元。

  (六)优抚对象可酌情参照低保、五保标准执行。

  (七)日常门诊救助

  1、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白血病、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2、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肥厚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冠心病、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3、慢性肾小球肾炎、前列腺增生、精神病、地方病(甲状腺肿、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4、其它病种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5、中医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项目。

  (八)未参加医保、新农合家庭,确实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后给予酌情救助。

  三、低收入与困难群众的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设定最低控制线。

  (一)县级及其以下和市级医院10000元以上受理。

  (二)省级以上医院20000元以上受理。

  (三)同一病种确需由市以下转诊到省以上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按累计15000元以上受理,但需提供原始转诊记录证明。

  (四)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象救助不设定起付线,只区分是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如果确实是属于城乡低保边缘的经济承受能力薄弱的相对困难家庭,剩余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家庭,经由户主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由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民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入户调查,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公章,再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核实后,再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结论。

  (六)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仍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认定依据,核算按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乡镇民政办进行核定。审核、审批程序不变,申请家庭提交手续也不变。

  (七)救助计算周期为一个年度,同一对象可累积计算。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半年,试行期间如出现收支不抵或其他问题将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20类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度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

  襄民发〔2014〕16号

  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

  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修改,根据省市医疗救助精神及我县实际,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调整我县的医疗救助政策。现将修订后的《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

  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

  近年来,城乡医疗救助人次逐年增加,医疗救助金额和参加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标准也逐年提高。2012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重大疾病试点县,由2011年的6类扩大到20种,重大疾病病种相应增加。同时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新农合也发文做出相应调整,县乡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目前我县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已与现行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医疗救助迫切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医疗救助实际,现制定调整后的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如下:

  一、调整目的

  (一)重点保障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的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付费的救助,同时兼顾其它病种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二)适应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框架。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进一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公平公正的救助。

  二、调整范围及办法

  (一)定点医院单病种限额付费仍按20%救助。

  (二)提高非定点医院的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从80%提高到85%,同时重大疾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也相应调整。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5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40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它病种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8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8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6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7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6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2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8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

  (五)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其它病种按照6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0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0000元。

  (六)优抚对象可酌情参照低保、五保标准执行。

  (七)日常门诊救助

  1、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白血病、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2、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肥厚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冠心病、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3、慢性肾小球肾炎、前列腺增生、精神病、地方病(甲状腺肿、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4、其它病种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5、中医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项目。

  (八)未参加医保、新农合家庭,确实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后给予酌情救助。

  三、低收入与困难群众的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设定最低控制线。

  (一)县级及其以下和市级医院10000元以上受理。

  (二)省级以上医院20000元以上受理。

  (三)同一病种确需由市以下转诊到省以上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按累计15000元以上受理,但需提供原始转诊记录证明。

  (四)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象救助不设定起付线,只区分是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如果确实是属于城乡低保边缘的经济承受能力薄弱的相对困难家庭,剩余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家庭,经由户主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由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民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入户调查,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公章,再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核实后,再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结论。

  (六)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仍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认定依据,核算按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乡镇民政办进行核定。审核、审批程序不变,申请家庭提交手续也不变。

  (七)救助计算周期为一个年度,同一对象可累积计算。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半年,试行期间如出现收支不抵或其他问题将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20类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度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

  襄民发〔2014〕16号

  襄垣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

  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修改,根据省市医疗救助精神及我县实际,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调整我县的医疗救助政策。现将修订后的《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

  襄垣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试行办法

  近年来,城乡医疗救助人次逐年增加,医疗救助金额和参加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标准也逐年提高。2012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重大疾病试点县,由2011年的6类扩大到20种,重大疾病病种相应增加。同时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新农合也发文做出相应调整,县乡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目前我县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已与现行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医疗救助迫切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医疗救助实际,现制定调整后的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如下:

  一、调整目的

  (一)重点保障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的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付费的救助,同时兼顾其它病种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二)适应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框架。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进一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公平公正的救助。

  二、调整范围及办法

  (一)定点医院单病种限额付费仍按20%救助。

  (二)提高非定点医院的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从80%提高到85%,同时重大疾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也相应调整。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5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40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它病种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8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8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6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3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按7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6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2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8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4000元。

  (五)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其它病种按照60%进行救助,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5000元,2-4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0000元,4-6万元以下的年封顶线调整为15000元,6万元以上的年封顶线调整为20000元。

  (六)优抚对象可酌情参照低保、五保标准执行。

  (七)日常门诊救助

  1、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白血病、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2、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肥厚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冠心病、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3、慢性肾小球肾炎、前列腺增生、精神病、地方病(甲状腺肿、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4、其它病种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5、中医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项目。

  (八)未参加医保、新农合家庭,确实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后给予酌情救助。

  三、低收入与困难群众的救助基数(参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和参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以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设定最低控制线。

  (一)县级及其以下和市级医院10000元以上受理。

  (二)省级以上医院20000元以上受理。

  (三)同一病种确需由市以下转诊到省以上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按累计15000元以上受理,但需提供原始转诊记录证明。

  (四)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象救助不设定起付线,只区分是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如果确实是属于城乡低保边缘的经济承受能力薄弱的相对困难家庭,剩余金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家庭,经由户主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由乡镇(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民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入户调查,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富阳园区、社区管理中心)公章,再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核实后,再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结论。

  (六)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仍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认定依据,核算按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乡镇民政办进行核定。审核、审批程序不变,申请家庭提交手续也不变。

  (七)救助计算周期为一个年度,同一对象可累积计算。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半年,试行期间如出现收支不抵或其他问题将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20类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度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