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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6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9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农村资产权属和职责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9

农村资产权属和职责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

(二)提出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集体土地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或者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集体成员的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为集体成员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服务,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给予资金等支持;

(十一)支持党组织履职,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十二)支持农村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