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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6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标题:农村资产权属和职责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8-29 |
一、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
(二)提出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集体土地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或者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集体成员的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为集体成员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服务,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给予资金等支持;
(十一)支持党组织履职,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十二)支持农村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