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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6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9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农村资金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9

农村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推广使用非现金方式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须采取转账、网银交易或第三方支付、数字化人民币等方式进行结算。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集体组织库存现金不得突破1000元。因抢险救灾、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原则上除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四)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日清月结,由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对于月末的未达账项,需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切实加强银行存款资金管理,对于网银支付u盾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

(六)倡导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最大限度实现无纸化、电子化、网络化资金收付,达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

(七)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

二、应收款项的管理

应收款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应收款项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

对于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当做好日常的核算和监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应收款项的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有效核算应收款项的发生额、增减变动额、余额等。同时,要对应收款项做好信息记录、追踪和催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追踪应收款情况,定期进行对账,分析欠款原因,落实催账责任。对于经催讨仍未能收回的、长期处于呆滞状态的,经确认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取得相关证据,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确认坏账损失。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账款的核销。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在备查账中登记,一旦收回,应及时入账。

三、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处在生产过程当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各种材料、物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规范存货的管理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保管、领用、盘点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应当建立存货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做到存货的记录和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进行核对。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存货进行盘点。对于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四、票据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票据包括财政电子票据、税务发票等。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情形包括: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助款项,不需要纳税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村级往来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对于集体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租赁等经营业务,应当开具税务发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拒绝或退回,并向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