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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标题:农村资产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8-29 |
一、固定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单位价值较高(2000元以上)的工具、器具、基础设施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种植大棚、养殖池等属于固定资产。部分工具、设备等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照功能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建、使用、保管、维修、安全操作和处置制度等。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当编制购置预算,批准后方可采购。同时,应当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的,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和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价格,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租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及时入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一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折旧额,按月计提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特点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当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计提折旧,从下期起计提折旧;当期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期仍计提折旧,从下期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对于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合理确定售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同手续、财务手续等,及时收回款项。下列固定资产应当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四、生物资产管理。生物资产是指农业活动中所涉及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必须是活的动物植物才是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按照功能、用途不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加强对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的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在一年内或者一个生产周期内即可收获为农产品,且收获后便不复存在,该类资产视同为流动资产管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持续产出农产品,或者能够长期服务于耕种和其他劳役,生产性生物资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折旧。
生物资产除每年全面进行盘点外,在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疫病侵袭后,应及时进行盘点清查。
五、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无形资产的权属及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权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及时登记入账,并对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六、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在未来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入资产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的经济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严格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规划和投资目标,合理安排投资,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可行性研究。在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上,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投资台账,详细记录投资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审批文件、投资合同、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对于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要有明确规定。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未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资源性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性资产归成员集体所有,一般通过确权获取。对于资源性资产,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收益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完善资源监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者备案后,可以通过发包、出租等方式让渡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从而获取收益。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三)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范的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应当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资产评估的对象一般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或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评估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者备案。
十、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得交易。
十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参照《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办法》制定县级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项目应当进入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十二、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对于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明确管理责任,追偿资产损失,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确保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在合同订立时,应及时拟定合同文本,重大事项合同经法务人员审核,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决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归档,详细登记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的情况,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