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标题:农村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8-29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对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村报账会计负责本村债权债务核对、备查、结算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三、农村集体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或单位,要通过多种措施催缴;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减免金额,经乡镇审核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决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纳入财务预算,并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借高利率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农户、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在办理借款时,借条必须加盖村集体财务专用章,两人以上同时经手,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所借款项必须入账。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进行借贷,均视为无效,不得入账,债务一律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