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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9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农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9

农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为切实加强农村工程项目的管理,各乡镇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任主任、副主任,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和招投标事宜,评审时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招投标必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组织进行。

二、村级工程总造价在60万元以上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60万元以下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议标承包。

5万元以上通过招投(议)标实施的项目,必须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编制出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工程审计报告书、相关部门验收单、发票、合同、图纸等;

5万元以下通过承包实施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懂业务的技术人员,编制出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村级组织相关人员自行验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报账。

三、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各种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四、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经“四议两公开”议决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六、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

村集体工程招投标方面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