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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9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农村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8-29

农村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福利(实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举债分配,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在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益决定分配、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坚守底线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合同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