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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9 |
发文机关: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标题:农村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8-29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福利(实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举债分配,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在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益决定分配、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坚守底线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合同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