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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193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4-04
发文机关市场局 主题词
标题2018年行政执法计划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8-04-04

2018年行政执法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编制本局2018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一、基本思路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襄垣市场监管局机构改革组建后的第三年“监管落实年”,县局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上下协作、齐心协力,勇作为、敢担当,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机构整合后的优势,全面、深入、细致、严肃、规范化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真实展现我局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促进襄垣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不遗余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和质量强县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做好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重点内容

(一)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检查时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2018年6月30日)后,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方式: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事项: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对无照经营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经营主体资格。

(三)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

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  检查事项: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此外还包括:

1.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2.食品销售环节: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3.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建立档案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餐具、饮具、食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用水的卫生情况等。

(四)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检查时间:化妆品生产企业上半年检查2次,下半年检查2次;化妆品经营企业每年检查至少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9号)中的《监督检查要点一览表》规定的检查事项。

(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六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6号)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药品的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的事项。

(六)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8号)

检查时间:根据上级机关安排。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使用医疗器械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情况。

(七)对商标、合同、广告的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推进商标培育发展战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侵权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服务、维权的重要作用,持续创新合同监管举措,继续推进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助企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广告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员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广告经营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员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对传销的监督检查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对传销活动的动态监控和舆情监控,对涉传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增强群众辨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

(九)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修保养、修理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事项。

(十)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

(十一)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检查时间:全年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况。

(十二)对检验检测企业及3C认证企业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五条第四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条及第三十八条。

检查时间:每年检查1次,其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企业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事项: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情况。

(十三)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时间:每季度1次。

检查方式:随机抽查。

检查事项:以单位印发的《业务资料手册》所列各项检查要点为准。

四、计划执行

县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的科所要根据各自监管工作任务,以及监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统筹处理好行政执法检查与其他日常工作的关系,主动做好行政执法相关计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工作,分别做好本监管科所对确定的监管对象的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同时请各负有监管职责的科所于2018年2月13日,将本科所列入2018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的对象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局法规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计划执法的实施保障。分管领导应加强对计划执法审批、管理和调度,加强对监管人员执法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同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谁的检查谁负责”、”谁的案件谁办理”责任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进行处理。要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

(三)严格执法,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树立执法权威。

执法人员要自觉学法和正确执法,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立场,本着对违法违章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本着“依法行政、高效服务、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职业道德,本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明纪律,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积极在社会上扩大队伍的影响力,提升执法威严。

  

  

襄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