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检查要点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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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医疗器械注册证》;
2、查产品合格证;
3、产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4、查供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涉及辖区的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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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2、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2 |
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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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2、查产品合格证;
3、产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4、查供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涉及辖区的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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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2、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检查要点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3 |
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1、查《医疗器械注册证》;
2、查产品合格证;
3、产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4、查供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转让和捐赠相关手续,涉及辖区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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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1、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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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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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2、查医疗器械库温湿度;
3、查医疗器械库运输记录;
4、查供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涉及辖区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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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